鲍廷秀、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9民初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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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民初5068号案件名称
鲍廷秀、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鲍廷秀;王广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9民初5068号原告:鲍廷秀。被告:王广胜。原告鲍廷秀与被告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鲍廷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廷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廷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鲍廷秀负担。审 判 员 于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尤茜书 记 员 宋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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