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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廷秀、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9民初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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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民初5068号
  • 案件名称

    鲍廷秀、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鲍廷秀;王广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9民初5068号原告:鲍廷秀。被告:王广胜。原告鲍廷秀与被告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鲍廷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廷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廷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鲍廷秀负担。审 判 员 于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尤茜书 记 员 宋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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