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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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789号案件名称
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上诉人山西昭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杨晓英审判员 靳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王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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