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珍、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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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857号案件名称
张云珍、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云珍;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4857号 原告:张云珍,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巨鼎联合商厦B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敏。 原告张云珍与被告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云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吉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张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美吉姆公司支付张云珍劳务费6500元。事实和理由:张云珍为退休人员。2020年11月初,张云珍到美吉姆公司从事做饭工作,约定工资每月3750元,张云珍工作至2020年12月月底,美吉姆公司仅支付了劳务费1000元,剩余劳务费6500元,美吉姆公司至今未予支付。 美吉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云珍于2018年9月份到美吉姆公司从事食堂工作。因美吉姆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就2020年10月份之前的工资拖欠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张云珍继续在美吉姆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底。对于张云珍的2020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美吉姆公司仅在2020年11月12日支付了1000元,余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张云珍提供的(2020)椒人调字第380号调解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打卡记录,证人奚智灵、徐秀莲的证言,本院向台州市巨鼎置业有限公司核实的打卡记录以及张云珍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云珍与美吉姆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张云珍向美吉姆公司提供劳务后,美吉姆公司应当及时向张云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美吉姆公司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云珍主张每月劳务报酬为每月3750元,并提供调解协议书、个人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对此予以约定,而张云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根据张云珍离职前的2020年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确定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3650元,因此张云珍2020年11月至12月的劳务报酬共计7300元,扣除已付的1000元,美吉姆公司尚欠6300元,应予以支付。美吉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云珍劳务报酬63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张云珍预交),由被告台州市美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虹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樊明忠 代书记员潘安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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