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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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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53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自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532号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自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雷炯。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燕萍书记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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