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莎、侯兴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28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868号案件名称
孙丽莎、侯兴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丽莎;侯兴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莎,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侯兴勤,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莎与被执行人侯兴勤民间借贷纠纷的(2021)鲁1002民特26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入**元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共计**元,本院将其中的**元转付申请人,余款**元转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特2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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