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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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24173号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24173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轶娜。被执行人刘静,女,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67037号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515.2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向被执行人刘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刘静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对被执行人刘静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梁审判员孙毅审判员魏智娟书记员张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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