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辉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5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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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52175号案件名称
王喜辉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喜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52175号原告:王喜辉,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原告王喜辉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30日,王喜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喜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艺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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