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喜辉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521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52175号
  • 案件名称

    王喜辉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王喜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52175号原告:王喜辉,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原告王喜辉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30日,王喜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喜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艺艺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