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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通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22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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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22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通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黔西南州通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2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黔西社区下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PXXT6W。法定代表人:花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46867A。法定代表人:彭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071.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正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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