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5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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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5083号案件名称
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5083号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N单元730房。法定代表人汤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宸,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 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胜眉书 记 员 徐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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