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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国、陈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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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264号
  • 案件名称

    江建国、陈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建国;陈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江建国,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文,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洪泽县。本院在执行江建国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91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院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青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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