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志萍、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63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6350号
  • 案件名称

    张志萍、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志萍;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6350号原告:张志萍,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与被告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萍负担。审 判 员  张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浩书 记 员  张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