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萍、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6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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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6350号案件名称
张志萍、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志萍;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6350号原告:张志萍,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与被告日昇昌记(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萍负担。审 判 员 张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浩书 记 员 张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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