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桂平忠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岳耀国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恢4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42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桂平忠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岳耀国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桂平忠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岳耀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桂平忠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6096号。法定代表人:纪忠诚,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耀国,男,1972年9月8日,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桂平忠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执恢4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