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佩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77号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佩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佩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77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被告:廖佩媛,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89号。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佩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向阳、沈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4061号 下一篇 龙朝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