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校、胡易枚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12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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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12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柳校、胡易枚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柳校;胡易枚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1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校,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胡易枚,女,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柳校与被执行人胡易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校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易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3月2日、8日、4月13日、5月27日、6月18日、7月12日、15日、8月24日、27日、9月7日先后十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与案外人胡立军共有岳阳新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拥有上述公司40%的股权,已对其股权司法冻结。发现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司法扣划执行款2000元,申请人称执行款太少,拒绝领取。于2021年4月29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人寿保险,已对其保险司法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执行工作人员于同日前往胡易枚居住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胡易枚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917.5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尚有8091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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