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有、张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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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316号案件名称
王正有、张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正有;张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有,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张义,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正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5000元及以1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至今尚欠75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张义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银行存款和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王正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协议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其高消费但不将张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义无可供执行房产、银行存款和车辆,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正有释明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正有发现被执行人张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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