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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云、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异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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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异25号
  • 案件名称

    尹华云、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尹华云;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异2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尹华云,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5486157859K。本院执行的尹华云与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异议人尹华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尹华云称,贵院在执行(2018)皖1125行初1号判决书时,对被执行人故意提供伪造标的的失信行为,拒不给予信用惩戒,执行标的无效和执行行为违法,特提出异议,请求:1、依法裁定被执行人提供的标注“2012年9月5日”日期的宋德茂户在定远县经开区安置户手续,即《地号证明》《放线通知》和《拆迁补偿协议》等执行标的无效;2、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本院查明,尹华云申请执行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皖1125执1582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尹华云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出具了接收清单,确认收到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的8份信息材料,并签字同意本案依法执结,同年12月1日,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尹华云申请执行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于2018年12月1日执行结案,异议人尹华云在该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再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华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许 峰人员陪审员宋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焕焕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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