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任彩霞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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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23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任彩霞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任彩霞;杨社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能山。被执行人任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社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彩霞、杨社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彩霞、杨社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4月9日和2021年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任彩霞、杨社教的银行、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21年4月2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任彩霞、杨社教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社教名下房屋及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房屋有抵押货款,车辆暂无下落,暂不宜处置。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任彩霞、杨社教采取失信名单纳入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大建设工程公司,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2021年9月28日对任彩霞、杨社教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X元,诉讼费XXX元,执行费XXX元。现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彩霞、杨社教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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