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智芳、胡康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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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630号案件名称
杜智芳、胡康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杜智芳;胡康文;张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杜智芳,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被执行人:胡康文,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张思,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杜智芳与被执行人胡康文、张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谭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庆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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