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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智芳、胡康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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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630号
  • 案件名称

    杜智芳、胡康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杜智芳;胡康文;张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杜智芳,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被执行人:胡康文,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张思,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杜智芳与被执行人胡康文、张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谭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庆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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