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贵、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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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836号案件名称
周平贵、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平贵;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836号原告:周平贵,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东环路7号科技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A1N75。法定代表人:付瑜,总经理。原告周平贵诉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平贵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平贵负担。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林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836号原告:周平贵,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东环路7号科技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A1N75。法定代表人:付瑜,总经理。原告周平贵诉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平贵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平贵负担。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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