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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镇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69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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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69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镇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镇侠;冯现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6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1号楼15层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6839U。法定代表人王反修,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镇侠,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冯现锋,曾用名冯献锋,男,汉族,1980年0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陈镇侠、冯现锋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再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32313号民事判决书;二、陈镇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17096.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冯献锋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献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陈镇侠追偿;四、驳回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陈镇侠、冯现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三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尚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小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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