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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922民初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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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65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922民初2657号原告:李某1,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文,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凡,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父母遗留的房产建筑面积501.57平方米平均分割;2、母亲的工资、存款及其他补偿款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一爷公孙,五岁时过继给了我大爷李宝海、大娘于凤云。我和被告共同以亲姐弟相称,对老人以爸妈相称。现父母均已过世。父母生前留下的遗产有:1、李宝海名下的位于彰武县砖木结构房5间(房产证编号9670);2、于凤云名下的工资、存款43432.02元;3、于凤云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59210元。现我请求依法分割上述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于凤云名下的工资、存款43432.02元,由被告李某2领取并使用。被继承人于凤云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59210元,归原告李某1所有。被继承人李宝海名下的位于彰武县砖木结构房5间(房产证编号9670)归原告李某1所有。原告李某1给付被告李某2被继承人李宝海、于凤云的遗产继承款200000元,在15日内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伟审 判 员  韩林人民陪审员  龙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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