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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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6109号案件名称
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莉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6109号 原告: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美政花苑15幢底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谢智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李阳,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莉莉,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亚新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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