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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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45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5月1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1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井村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63759678Y。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8日,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莲花池一巷27号,身份证号码:142601196903087311。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0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二、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江南大厦后巷新建房屋(土地使用证号为安国用(99)字第498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000元,执行费22718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4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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