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林、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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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43号案件名称
彭德林、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彭德林;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1单元13层01号。法定代表人:黄德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彭德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2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3月12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3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66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6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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