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姜保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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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261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姜保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姜保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261号原告: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L3MT3Y。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正洛村。法定代表人:李亚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姜保林,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保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77元,由原告任丘市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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