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伟、王俊与刘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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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227号案件名称
刘振伟、王俊与刘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振伟;王俊;刘少琴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8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伟,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琴,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刘振伟、王俊因与被上诉人刘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振伟、王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振伟、王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伟、王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37元,由上诉人刘振伟、王俊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邬海蓉审 判 员 俞 璐法官助理 何 倩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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