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志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9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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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90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志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志柯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满,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志柯,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志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9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刘志柯名下无工商、证券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额度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柯有为案外人投保信息,名下有一辆2009年注册的车牌号为湘B×××××的比亚迪牌汽车和有一辆2017年注册的车牌号为湘B×××××的起亚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住房公积账户有余额73544.95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了冻结。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2021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志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即可,其他财产暂不要求处置,并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31309.61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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