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思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恢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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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恢299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思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思云;刘海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思云,男,1991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海清,女,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思云、刘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思云、刘海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张思云、刘海清分期逐步偿还。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峰审 判 员 彭 均审 判 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怡纯书 记 员 钟 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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