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振忠、于桂香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1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199号案件名称
何振忠、于桂香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振忠;于桂香;何珊;仲跻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忠,男,1944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申请执行人:于桂香,女,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何珊,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仲跻(曾用名:仲跻崙、仲跻仑),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振忠、于桂香、何珊与被执行人仲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原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仁忠街1组308号(证号为2000110584)的房屋为被执行人仲跻所有,2011年9月8日,被执行人仲跻与丹东市鸿润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号D18;回迁号1798),协议约定丹东市鸿润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于鸿润锦山华城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2014年11月24日,丹东市鸿润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进户通知单,将坐落于锦山华城(东都屹景)16#0401(仁忠前路55号)的房屋交付给被执行人仲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仲跻坐落于锦山华城(东都屹景)16#0401(仁忠前路55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丹、张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373号 下一篇 张改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