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4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4713号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建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4713号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鲲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建宇,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物业公司”)与被告钟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曾 怡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连成、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081民初2223号 下一篇 郭丹、张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