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权与易元秋,陈义明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2021)渝0237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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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703号案件名称
胡国权与易元秋,陈义明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国权;易元秋;陈义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巫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渝0237执703号 胡国权、易元秋,陈义明:申请执行人胡国权与被执行人易元秋,陈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7民初50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元秋,陈义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国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100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703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 9 月23 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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