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彪、蔡中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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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781号案件名称
杨金彪、蔡中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金彪;蔡中和;张承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彪,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蔡中和,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张承禄,男,1963年7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杨金彪与被执行人蔡中和、张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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