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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蔡中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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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781号
  • 案件名称

    杨金彪、蔡中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金彪;蔡中和;张承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彪,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蔡中和,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张承禄,男,1963年7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杨金彪与被执行人蔡中和、张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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