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鑫宇、李纯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45号案件名称
赵鑫宇、李纯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赵鑫宇;李纯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赵鑫宇,男,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纯,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东港市。申请人赵鑫宇与李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鑫宇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李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鑫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鑫宇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