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与刘炜、罗美玉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3执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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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756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与刘炜、罗美玉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刘炜;罗美玉;唐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03执175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炜、罗美玉、唐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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