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东东、杨维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0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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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10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东东、杨维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郝东东;杨维;杨敏;徐丽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东东,男。申请执行人:杨维,男。被执行人:杨敏,男。被执行人:徐丽,女。申请执行人郝东东、杨维与被执行人杨敏、徐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5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敏、徐丽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郝东东、杨维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杨敏、徐丽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02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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