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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丽、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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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316号
  • 案件名称

    吕艳丽、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吕艳丽;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吕艳丽,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世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梓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艳丽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吕艳丽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5万元为本金,按照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本息实际给付时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1月20日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计算至本息实际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吕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吕艳丽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95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查明,蛟河市同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数据、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存款信息。另查明,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蛟河市民主街道工农路4-1(配套办公楼)1层1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位于蛟河市民主街道永安路35-1(阳光热力换热站)1层1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所有的位于蛟河市民主街道永安路35-1(阳光热力换热站)的锅炉4台(40吨、20吨各2台)、配套锅炉鼓4台、引风机4台、除尘器4台、循环泵1台、位于蛟河市民主街道工农路4-1的65吨锅炉2台、配套锅炉鼓2台、引风机2台、除尘器1套、位于新区办公室的换热泵站设备**、水岸家园换热泵站设备1套、客运公司换热泵站设备1套、种子公司换热泵站设备1套、美景东方小区换热泵站设备1套、及其所有的配套地上、地下附属供热管网,已被本院另案【(2021)吉0281执1184号】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尚未执结完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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