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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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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398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军;方小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98号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路瓷用化工厂88号。法定代表人:彭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81年0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方小爱,女,汉族,1984年0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军、方小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娟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98号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路瓷用化工厂88号。法定代表人:彭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81年0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方小爱,女,汉族,1984年0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军、方小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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