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3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398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军;方小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98号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路瓷用化工厂88号。法定代表人:彭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81年0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方小爱,女,汉族,1984年0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军、方小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娟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98号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路瓷用化工厂88号。法定代表人:彭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81年0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方小爱,女,汉族,1984年0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军、方小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