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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夏和美与倪良、王雅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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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426号
  • 案件名称

    陈贤、夏和美与倪良、王雅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贤;夏和美;倪良;王雅君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426号原告:陈贤,女,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夏和美,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倪良,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雅君,女,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陈贤、夏和美诉被告倪良、王雅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贤、夏和美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贤、夏和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沈平法官助理 董晓菲书 记 员 黄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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