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张保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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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1020号案件名称
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张保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张保林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农贸城17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如,系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保林,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成武县。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保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张保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昱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秀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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