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丕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9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960号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丕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丕香;张爱民;张爱娜;韩尊义;李加才;山东华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新鼎泰商务宾馆)。负责人:于晓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林林,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被执行人代丕香,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沂南县。被执行人张爱娜,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韩尊义,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加才,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山东华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尊义、代丕香、李加才、张爱民、张爱娜、山东华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爱萍、李志红等张发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恢52号 下一篇 赵锦逸与上海甲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