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桂平、孙效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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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404号案件名称
齐桂平、孙效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桂平;孙效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404号原告:齐桂平,女,汉族,1961年4月15号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效勇,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齐桂平诉被告孙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桂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桂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桂平负担。审判长 牛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韩文静书记员吴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404号原告:齐桂平,女,汉族,1961年4月15号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效勇,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齐桂平诉被告孙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桂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桂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桂平负担。审判长 牛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韩文静书记员吴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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