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王世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号7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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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号7668号案件名称
李杰、王世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杰;王世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号7668号原告:李杰,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世林,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杰与被告王世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棠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号7668号原告:李杰,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世林,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杰与被告王世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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