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周清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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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92号案件名称
杨宏、周清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宏;周清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杨日强(杨宏之父),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周清华,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杨宏与被执行人周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陕072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清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杨宏租赁费220000元。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清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1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周清华在9月30日前支付杨宏租赁费20000元,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租赁费80000元,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剩余租赁费1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231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被执行人周清华已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9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湖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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