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崇丰与梁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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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0386号案件名称
鲁崇丰与梁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鲁崇丰;梁燕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0386号 原告:鲁崇丰,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梁燕,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鲁毅,男,200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理人:鲁崇丰,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鲁崇丰与被告梁燕、第三人鲁毅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委托高新区驻白市驿法庭调解室对该案进行调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崇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崇丰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蓝元蔚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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