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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满玲、史聪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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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3222号
  • 案件名称

    蒲满玲、史聪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蒲满玲;史聪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Î÷°²ÊÐÁ«ºþÇøÈËÃñ·¨Ô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史聪霞,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蒲满玲,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关于史聪霞与蒲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民初4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3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3222号案件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3222号案件的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青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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