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满玲、史聪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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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3222号案件名称
蒲满玲、史聪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蒲满玲;史聪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Î÷°²ÊÐÁ«ºþÇøÈËÃñ·¨Ô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史聪霞,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蒲满玲,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关于史聪霞与蒲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民初4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3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3222号案件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3222号案件的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青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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