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运家、王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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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816号案件名称
冯运家、王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运家;王英;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冯运家,男,汉族,1992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罗场镇。申请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被执行人: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勇,执行董事。冯运家、王英与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1.支付装修款45000元及利息;2.以装修款4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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