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田东北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1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147号案件名称
李军、田东北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军;田东北;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宅山土铁矿;费祥民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147号原告:李军,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岩工,现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田东北,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岩工,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秋菊,系阜蒙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宅山土铁矿,地址阜蒙县八家子乡果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31882353X5。法定代表人:王春彬,系经理。第三人:费祥民,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系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宅山土铁矿施工承包人。原告李军、田东北诉被告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宅山土铁矿、第三人费祥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军、田东北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田东北撤回对被告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宅山土铁矿、第三人费祥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一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