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莲、涟源市六亩塘镇大河坝电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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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554号案件名称
郑少莲、涟源市六亩塘镇大河坝电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少莲;涟源市六亩塘镇大河坝电站;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涟源市水利局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554号原告:郑少莲,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大河坝电站,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同意村。经营者:谢原记。被告: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与瓦亭路交叉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肖宝江。被告:涟源市水利局,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莲与被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大河坝电站、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涟源市水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少莲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少莲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2元,减半收取5011元,由原告郑少莲负担。审判员 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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