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孔子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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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859号案件名称
安新县孔子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新县孔子学校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859号高运成,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新县安新镇留村。被告:安新县孔子学校,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刘庄村。校长:张礼。职务: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贾华,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安新县孔子学校。系安新县孔子学校执行校长。原告高运成与被告安新县孔子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高运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运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运成负担。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云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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