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宗晓、代臣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3执保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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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3执保658号案件名称
许宗晓、代臣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宗晓;代臣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3执保658号申请人:许宗晓,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代臣君,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申请人许宗晓与被申请人代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宗晓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代臣君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5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代臣君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50000元。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臣君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彤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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